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趁火打劫判几年

  • 红旗
  • 2023-03-18 20:45: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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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 关于趁火打劫的法律问题? 首先,这不叫“趁火打劫”,而是“乘人之危”。其次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一条【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...

关于趁火打劫的法律问题?

首先,这不叫“趁火打劫”,而是“乘人之危”。

其次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一条【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】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,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,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。

第三,关于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

1、乘人之危:即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,为牟取不正当利益,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,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,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,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,才构成可撤销行为,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。其要件有三: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;受害人迫于危难状态;严重损害对方利益为法律所允许的。

2、显失公平: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。对于民事行为达到何种程度算显失公平: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,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、等价有偿原则的,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。

由此可见,张三趁李四处于危难之时,为牟取利益,迫使李四与其签订显失公平的字据(合同)的行为虽然不违法,但该合同却是不受法律保护的。换言之,当张三要求李四(在事后)履行该合同时,李四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(将该合同)予以撤销。

未成年人上网被警察抓到怎么办!

警察会查未成年,一般是做个笔录然后通知家长将未成年带回,不会告诉其学校。

警察到网吧查未成年人就是为了处罚网吧。查到后会通过未成年人监护人到场,然后做笔录,笔录的用途就是作为处罚网吧的证据,对未成年人不会处理,叫监护人带回。

按照2004年10月国家文化部等九部委《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》要求:对累计两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和一次接纳3名以上(含3名)未成年人的网吧,要责令停业整顿,时间不得少于15天;

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、一次接纳8名以上(含8名)未成年人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,要坚决吊销其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,切断其互联网接入服务。

扩展资料

案例

刘某某、宋某某两人进蓝极速网吧时被拒,理由是“未成年人不得入内”。两个恼羞成怒的孩子在“姐姐”张某家商量要出这口气。

2002年6月16日凌晨,北京蓝极速网吧的窗口蹿出火舌时,小张正在隔壁的晓蕾网吧等她两个一起玩的“弟弟”。

几分钟前,他们在OICQ上说:“姐,我们去烧网吧了,等我们吧。”张某回了句:“小心点。”两个十三、四岁的男孩,带着张某给的5块钱买的一升多汽油,点燃了蓝极速网吧门口的红地毯。结果,大火吞噬了25条年轻的生命。

蓝极速网吧位于北京海淀区学院路20号石油大院内的石油粮店2层。记者翻阅资料了解到,“蓝极速”事件的起因是2002年6月14日,刘某某、宋某某两人进蓝极速网吧时被拒,理由是“未成年人不得入内”。

两个恼羞成怒的孩子在“姐姐”张某家商量要出这口气。张某当时不觉得他们是当真的,只知道大家是朋友,要讲义气,互相帮助。 6月15日19时,3个人照常去网吧。两个男孩顺手拎走了张某家中桌上还没喝完的雪碧瓶,就是这一瓶1.8升汽油点燃了蓝极速网吧。

大火发生后,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先后调出2个消防中队和总队、支队指挥人员共计12部消防车,78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扑救。经过全体参战官兵1个小时的奋力扑救,3时10分大火得到控制。3时43分大火彻底扑灭。 然而这起火灾仍然造成25人死亡,12人受伤,燃烧面积95平方米,烧毁电脑42台。

之后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蓝极速网吧放火案作出一审判决,以放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、宋某某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判处被告人张某(女)有期徒刑12年。

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,4名纵火者均为未成年人,因与网吧服务员起纠纷而进行报复。在纵火者中,两名被判处无期徒刑,一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,一名因不满14岁而免于刑事责任。在2004年,两名被判无期的犯人被减刑。

两名网吧经营者被判三年和一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。9月至10月间趁火打劫的四名窃贼被判处10个月到4年的有期徒刑。

后续

两名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纵火者的刑期,已从无期徒刑减为18年有期徒刑。

一名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纵火者的刑期,已从有期徒刑12年减为有期徒刑7年,并已于09年刑满释放。

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—蓝极速网吧事件

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—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

趁火打劫!财务总监辞职后敲诈董事长3000万,他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?

原任职于西藏旅游公司的财务总监魏某,离职后趁着公司面临退市风险,自称在该公司任职期间掌握了公司的税务、非法转移上市公司财产等违法行为向董事长敲诈钱款,西藏旅游公司董事欧某(系魏久林任职期间的公司董事长)因担心公司被举报后资本运作暂停、股价下跌,被迫同意向魏久林支付“保密费”500万元,并先支付部分钱款 269万元至魏某银行账户。

在魏某要求他支付剩下钱款时,欧某要求其撤销以往的举报并发出澄清声明,才能继续支付剩余款项。殊不知魏某则变本加厉,回复称如达到上述要求则需要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,否则将继续举报。欧某无奈之下遂向警方报案。

那么在这个事件中,魏某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?

魏某是属于敲诈勒索罪

敲诈勒索罪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罪名,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对被害人使用恐吓、威胁或要挟的方法,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
 

根据《刑法》规定,敲诈勒索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 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》,敲诈勒索公私财物“数额较大”,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。

 

这起案件中,法院判决被告人魏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69万元,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

 

对此,你有什么想说的呢?欢迎在评论区告诉我。

趁火打劫罪

在民法中,没有规定犯罪。犯罪是由刑法规定的。

我国刑法中,并没有趁火打劫这个罪名,对这种行为,是以抢劫罪或盗窃罪从重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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